責任編輯:左彬彬 來源:湖南法院網(wǎng) 日期:2021-08-09
2018年3月,被告廣東某生物技術公司(以下簡稱“生物技術公司”)與懷化某農業(yè)有限公司簽訂《農藥產品經銷合同》,授權后者在懷化、湘西區(qū)域內經銷松脂酸銅。2018年4月,因種植需要,江某從湘西、懷化兩家經銷商處配置了松脂酸銅等六種農藥用于黃桃基地施藥。兩次施藥后,黃桃產生藥害斑點,并伴有大量落果。江某立即向縣農業(yè)農村局反映情況,并申請技術鑒定。鑒定書載明:“造成黃桃大量落果的主要原因是松脂酸銅使用不當”。2018年黃桃畝產量縮值為339.57公斤,商品果率65.7%。
原告江某和四被告就責任認定和劃分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。江某將生物技術公司和3家經銷商訴至法院,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中方縣法院委托市農業(yè)農村局、市統(tǒng)計局相關專家對原告黃桃基地2020年黃桃測產:畝產量1,569.9公斤,并作為2018年黃桃正常畝產量的參考數(shù)據(jù)(綜合考慮黃桃樹齡、周邊黃桃基地產量)。
中方縣法院審理后認為,松脂酸銅主要用于防治黃瓜細菌性角斑病。被告生物技術公司擅自改變產品的使用范圍,在經銷商向其咨詢產品用途時,同意將松脂酸銅與其他農藥混合使用,致使黃桃嚴重減產,應對江某承擔產品侵權責任。
作為經銷商的三被告在銷售方面沒有過錯,藥害發(fā)生后,三被告及時制定解決方案進行碧護挽救,已盡最大努力將減產損失降至最低限度,認定不承擔賠償責任。根據(jù)相關計算規(guī)程,結合2018年黃桃市場價格,剔除外包裝及采摘成本等,判決由被告廣東某生物技術公司賠償原告江某各項損失1,066,991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