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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進一步細化農藥標簽核準要求的意見

責任編輯:胡瀟月 來源:農業(yè)農村部農藥管理司 日期:2022-10-27

  10月25日,農業(yè)農村部農藥管理司發(fā)文稱,按照《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》,為進一步細化對使用技術要求、產品性能、注意事項、中毒急救措施、儲存和運輸方法、質量保證期等內容的審核,更好指導農民科學合理使用農藥,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《關于進一步細化農藥標簽核準要求的意見》,作為農藥登記申請人、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制作農藥標簽時的參考依據,供農藥標簽核準時參考。


   一、使用技術要求

  使用技術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條件、施藥時期、次數、最多使用次數,對當茬作物、后茬作物的影響及預防措施,以及后茬僅能種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種植的作物、間隔時間等。限制使用農藥,應當在標簽上注明施藥后設立警示標志,并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。相關內容應按以下要求規(guī)范標注。

  根據防治對象詳細給出農藥使用時期、使用方式及使用條件等信息,如低齡幼蟲發(fā)生始盛期兌水均勻噴霧,雜草4-5葉期兌水均勻莖葉噴霧等。需要多次施用的,根據藥效試驗資料給出多次施藥的間隔天數。

  對稀釋使用的農藥,應依據藥效試驗資料,在標簽使用技術欄標明使用時的兌水量(以油稀釋的同理),兌水量以“公斤/畝”表示,以“稀釋倍數”表示的除外。

  在食用作物上使用的,應依據藥效、殘留試驗資料,標明每季最多使用次數、安全間隔期等合理使用建議(依據有關規(guī)定可不標注的除外)。不同生長時期分別采收的作物,應分別標注安全間隔期。如大豆上每季最多使用X次,青豆安全間隔期X天,大豆安全間隔期X天。

  除草劑、植物生長調節(jié)劑等僅在作物特定時期使用的農藥,應寫明施藥時期,標注每季最多使用次數,可不標注安全間隔期。

  原藥(母藥)標簽不標注產品使用技術要求,但已批準登記允許直接使用的原藥除外。


  二、產品性能

  產品性能主要包括產品基本性質、作用特點、主要功能等。對產品性能的描述應科學準確、簡明扼要,應與本產品批準登記的使用范圍、使用方法相符,不得使用夸大或廣告性詞語。

  原藥(母藥)標簽應標明“本品是農藥制劑加工的原材料,不得用于農作物或者其他場所”,但已批準登記允許直接使用的原藥除外。


  三、注意事項

   注意事項應當標注對農作物、人畜、有益生物和環(huán)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及其防護措施等。具有燃燒性、爆炸性、氧化(還原)性等特性的產品,應標明相關特性,如本品具有易燃性、爆炸性、氧化性或還原性等。其他有關內容應按以下要求規(guī)范標注。

  對農作物方面:應標明藥害風險提示內容或抗性風險管理措施。如本產品為長殘效除草劑,應注意種植間隔,避免造成后茬作物藥害;根據抗性風險評估試驗,有中等或高等抗性風險的產品,應注明“存在中等(或高等)抗性風險,建議與其他作用機制不同的殺蟲劑(殺菌劑或除草劑)輪換使用,以延緩抗藥性”。

  對人畜方面:對皮膚、眼睛有刺激性(或腐蝕性)或對皮膚有致敏性的產品,應標注“對皮膚有刺激性(或腐蝕性)”“對眼睛有刺激性(或腐蝕性)”或“對皮膚有致敏性”,并注明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,如“使用時應穿長衣長褲、靴子,戴帽子、護目鏡、口罩、手套等防護用具”、“施藥期間不可吃東西、飲水、吸煙等”、“施藥后應及時洗手、洗臉并洗滌施藥時穿戴的衣物”或“兒童、孕婦、哺乳期婦女及過敏者避免接觸本品”等。

  對環(huán)境影響方面:制劑產品通常應標注“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或自行處置,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”、“禁止在河塘等水體中清洗施藥器具,施藥后剩余藥液不得隨意傾倒”。依據環(huán)境風險評估和生態(tài)毒性試驗結果,按水生生態(tài)系統(tǒng)、鳥類、蜜蜂、家蠶、地下水、非靶標節(jié)肢動物的順序增加以下標注內容:

  1.初級階段風險評估結果表明對水生生物存在潛在風險,或對水生生物中等毒及以上且暴露可能性較高的制劑,應標注“水產養(yǎng)殖區(qū)、河塘等水體及附近禁用”。此外,水稻種子處理劑,還應標注“魚或蝦蟹套養(yǎng)稻田禁用”;直接用于水稻田的,還應標注“魚或蝦蟹套養(yǎng)稻田禁用”、“施藥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體”。

  2.對鳥類中等毒及以上且為種子處理劑、顆粒劑等對鳥類暴露可能性較高的制劑,或初級階段風險評估結果表明對鳥類存在潛在風險的一般制劑,應標注“鳥類保護區(qū)及附近禁用”,種子處理劑、溝施、穴施的顆粒劑,還應標注“播種后應立即覆土”或“施藥后應立即覆土”。

  3.對蜜蜂存在風險且為噴霧施藥方式,應標注“施藥田塊及其周邊植物開花期禁用,使用時應密切關注對附近蜂群的影響”,當登記作物為蜜粉源植物和無法避開花期施藥的農藥,還應標注“施藥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鄰近3000米以內的養(yǎng)蜂者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”。

  4.對家蠶風險不可接受,應標注“蠶室和桑園附近禁用”。直接用于桑樹的,應標注“采摘桑葉養(yǎng)蠶的安全間隔期為X天”。

  5.對地下水存在潛在風險或者含有莠去津的產品,應標注“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(qū)禁用”。

  6.對非靶標節(jié)肢動物風險不可接受,還應標注“赤眼蜂(或其他代表性天敵)等天敵放飛區(qū)禁用”。

  7.用于室內的衛(wèi)生用農藥,應標注“僅用于室內”,對家蠶中等毒及以上或沒有家蠶毒性數據的,還應標注“蠶室及附近禁用”。用于室外的,應根據產品種類和使用范圍,參照農林用農藥上述有關原則進行標注。

  8.根據農藥不同特性或用途,還可增加其他標注,如“對水生生物(或其他生物)高毒”、“為保護蜜蜂等傳粉昆蟲,應避免在白天施藥”等。

  原藥(母藥)標簽應根據生態(tài)毒性試驗結果標注相關內容,如“對水生生物高毒”等。


  四、中毒急救措施

  中毒急救措施應當包括中毒癥狀及誤食、吸入、眼睛濺入、皮膚沾附農藥后的急救和治療措施等內容。有專用解毒劑的,應當標明,并標注醫(yī)療建議。劇毒、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咨詢電話。

  中毒癥狀:必要時應分別描述不同接觸途徑如誤食、吸入、眼睛濺入、皮膚粘附農藥后引發(fā)的不良反應或癥狀。

  急救措施:包括農藥清除方法和治療原則。依據農藥特性和使用方法,農藥清除方法可選擇以下內容予以標注:⑴誤服者應立即用清水漱口,根據農藥毒性、特性及攝入量確定是否進行催吐。⑵吸入暴露者或在有限空間(密閉或半密閉環(huán)境內)接觸農藥者出現不適時,應立即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地方,保持呼吸道通暢。⑶皮膚污染者應用大量流水沖洗。沖洗時勿疏忽頭發(fā)、會陰及皮膚皺褶等處。忌用熱水,不強調用中和劑。條件允許時,可先用軟毛巾輕拭除去附著的農藥,再進行沖洗。眼睛受污染時,應用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至少10分鐘。

  五、儲存和運輸方法

  儲存和運輸方法應當包括儲存時的光照、溫度、濕度、通風等環(huán)境條件要求及裝卸、運輸時的注意事項。根據不同產品特性規(guī)范標注下列警示內容:“本品應儲存在陰涼、干燥、通風處,應遠離火源、熱源”、“本品應當置于兒童及動物接觸不到的地方,并加鎖保存”、“勿與食品、飲料、糧食、飼料等物品混合儲存”等。

  對易燃液體、氣霧劑等產品,相應的警示內容標注為“本品為易燃液體,應遠離火源、熱源或電器”或“本品屬壓力容器,屬易燃物品,應遠離火源、熱源或電器,避免受陽光長時間直射”等。


  六、質量保證期

  應根據產品質量標準規(guī)定,按登記時確定的產品質量保證期予以標注。

  七、其他要求

  (一)規(guī)范使用標點符號

  1.序號。文字中需用序號時,應以“阿拉伯數字和右下角加點”表示,如“1.×××。2.×××?!泵恳粋€序號之間,用句號結束,序號后不留空格。不使用“1、”、“1”、“[1]”、“⑴”、“①”、“*”、“.”等作序號。

  2.數字間的連接符。使用一字線“-”,不用“-”表示,如“200-300毫升水”、“3-6葉期”等。

  3.標點符號。逗號、句號、分號、冒號等應以全角符號表示,不用西文半角符號表示。

  (二)規(guī)范使用計量單位

  應統(tǒng)一使用漢字表述,如長度單位“米”、“厘米”;質量單位“公斤”、“克”、“毫克”;體積單位“毫升”、“升”;時間單位“分鐘”、“小時”等,不用“m”、“cm”、“kg”、“g”、“mg”、“ml”、“l(fā)”、“min”、“hr”等。制劑的用藥量用中文與反斜桿“/”表示,如“克/畝”、“毫升/畝”;有效成分質量分數百分號以半角“%”表示,質量濃度單位以“克/升”表示,不使用“g/畝”、“ml/畝”、“g/l”等。

  (三)規(guī)范使用中文漢字

  應使用規(guī)范的中文漢字,避免使用別字、錯字。如“不得挪作他用”中不使用“做”、“它”等別字,“兌水噴霧”不使用“對水”,“避免飄移到其他作物”不使用“漂移”等。不使用英文、日文等外國文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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